- 赵德勇;
2025年《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未能解决股东失权制度在裁判援引和条文逻辑层面呈现出的诸多适用困境。对此,应将矫正现有研究对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认知偏差作为破局之道。在功能定位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坚持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资本安全的前端功能定位和惩治瑕疵出资股东的后端效果导向,进而将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与股东失权制度并行不悖的相对独立制度予以保留。在体系化调适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首先要将抽逃出资排除在股东失权制度触发条件之外,而将非货币出资不实纳入触发条件;其次要细化股东失权制度的实施程序,厘清失权程序推进主体和董事履职判断标准,坚持失权通知发出主义生效原则;最后要完善失权股权责任配置方案,即明确失权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守约股东对债权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细化董事“负有责任”的界定标准。
2026年02期 v.44;No.248 8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7K] [下载次数:84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曹建军;
全面式在线诉讼已成为独立并行的监督对象,其结构和特征会深刻影响现有诉讼模式的转型以及数字检察监督机制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在规范、实践层面均存在检察机关的缺位与监督规则的缺失,亟待解决监督机理模糊、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匮乏的问题,传统监督理念与方式已无法适应在线诉讼的行为瞬时性、平台强制性与数据规模性的特点。为实现对在线诉讼行为形成的海量数据的智慧监督,在线检察监督模块的划分应当遵循平台办案与节点控制的流程化特点,对程序重构型与功能辅助型的典型在线程序进行重点监督,健全在线庭审的权利保障与职权约束、在线证明的程序保障与技术标准、在线执行的瑕疵矫正与信息共享、在线送达的同意规则与例外情形。在线诉讼重要节点的程序性监督是做强做实民事检察的新兴增长点,应当在方式和策略上强化诉讼过程监督和程序违法监督。但信息共享不等于实时监督,程序监督不代表无限的全程监督,主动监督不能取代事后被动监督,在线精准监督应遵循法定性和必要性标准,根据当事人申请与否、数据的公共性特点、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监督边界。
2026年02期 v.44;No.248 95-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1K] [下载次数:30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覃华平;
目前国际投资条约在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方面呈现失衡状态。这种失衡具有其历史正当性,但在国际社会面临来自环境、气候变化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下,对这种失衡进行矫正与重构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国际投资中,ESG从环境、社会与治理角度对投资者提出了要求,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重构提供了内驱力。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ESG的要求,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与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为此,应当在投资条约中明确赋予东道国ESG规制权,允许其作为申请方启动仲裁程序,同时对现有投资保护条款进行改革,明确投资者义务,最终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的平衡与重构。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和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也积极推动ESG标准化发展,因此,应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将ESG内化与具象,以投资者与东道国共治为手段,以平衡保护我国投资者海外权益和我国国家利益为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引导,最终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发展目标。
2026年02期 v.44;No.248 110-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0K] [下载次数:27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赵志超;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权威的生成是内容权威与体制权威混合作用的产物。其无法获得立法赋权而不具有形式权威,导致其在拘束力方面难以与正式法源等量齐观。在“同案同判”司法义务要求下,必须寻求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权威强化路径以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现有路径并不可行,形式权威强化路径是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否定,这与法律多元主义的现实需求不符;内容权威强化路径只是为法官提供了分量更重的引入理由,不会生成法官的适用义务。未来应在照顾其权威来源基础上实现从单一到综合的强化路径调整。在内容权威方面,需要严格规范制发程序、强化备案审查以供给裁判说理的可靠来源,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裁判过程说理的约束性机制保证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在体制权威方面,不用或误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导致曲解制定法规则或与法律体系内在价值悖离的,即未能通过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或融贯性检验,可通过二审改判或再审监督的方式施加制度性压力。
2026年02期 v.44;No.248 125-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5K] [下载次数:17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雷雨薇;
声誉罚作为公权力机关通过披露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降低其社会信用评价的一项处罚种类,在数字行政与算法决策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正经历由算法自动化驱动的范式革新。其运行逻辑深度嵌入数据采集、信用评价与信息传播的技术体系之中,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引发了制裁泛化、评价失准与程序虚置等多重制度风险。其异化根源在于,算法技术重塑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逻辑,导致实体法规制难以匹配算法技术的动态迭代,事后救济也因声誉损害的瞬时扩散与不可逆性,陷入结构性失灵的困境。在此背景下,程序主义进路及其在数字语境下的升级形态,即技术性正当程序,凸显出关键价值。它通过将程序要求嵌入算法设计、运行与评估过程,推动规制重点从对行为结果的静态约束,转变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控制。据此,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规制框架主要聚焦于三方面:强化算法透明度与解释机制,保障相对人的实质程序参与权,以及建立融合动态退出与信用修复的弹性机制,以平衡惩戒效能与权利保障。该框架旨在为规范数字时代的声誉罚提供兼具操作性与适应性的制度方案,也为推进算法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转型贡献理论参考与实践可能。
2026年02期 v.44;No.248 138-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8K] [下载次数:205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孙宝玲;
我国内幕交易规范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该规范本身逻辑不清且已变成以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异常及交易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为基础的推定性规范。该规范适用模式偏离应予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本质,存在结果主义、事后主义及有罪推定的嫌疑,严重打击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积极性。在现存的内幕交易基础理论中,信息对等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与信息盗用理论因其固有缺陷或与我国法律传统存在龃龉,均不适宜我国内幕交易的规范根基。信息平等理论认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在于证券交易一方对其交易对手方具有不公平的信息优势,根据获得信息优势的不公平性划定不同类型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范围,其为我国内幕交易规范提供理论基础。应以欺诈、知悉及推定性利用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实质标准,构建适合我国内幕交易规范的理论内核与实践路径。
2026年02期 v.44;No.248 152-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5K] [下载次数:17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张弘毅;
当前不当得利立法和学说深受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无因性立法例的影响,与我国主流观点支持的有因性背景存在很大脱节。有因性原则不仅会大幅压缩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更会颠覆不当得利法的非统一说架构。区分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核心实益在于,通过给付标准可以更妥当地确定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之当事人,而给付标准的价值根基在于无因性原则,通过禁止直索保护得利人的抗辩利益、使其免于破产风险均源于无因性原则背后的抽象信赖保护思想。有因性的价值决断与此完全不同,受损人可凭借物权请求权直索,得利人恰恰不受禁止直索的抽象信赖保护,因此,给付标准及非统一说在有因性下不仅多余,更存在评价矛盾。我国不当得利法应根据有因性的制度现实进行本土化改造:当原物存在时,受损人可根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被排除(辅助性原则);当原物毁损灭失,或涉及劳务、用益、金钱自始混合等价值返还情形时,受损人可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在返还方向、要件和限制上均应与原本的(或假想中的)物权请求权保持一致(权利延续原则)。由此可以实现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统合。
2026年02期 v.44;No.248 164-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5K] [下载次数:30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