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小剑;
疑难案件常适用供述补强规则,在被告人供述之外还需要补强证据才能定罪,以防范冤假错案。“无尸命案”集中体现了疑难案件供述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规律。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在缺少尸体难以确证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时也可以认定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供述是“无尸命案”入罪的核心证据,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尸体灭失方式、事后毁尸和逃避诉讼行为常见证据补强,以隐蔽性规则保障犯罪主体的补强要求。这些特点体现了我国供述补强规则采取可信性规则而非罪体规则,反映了我国在打击“无尸命案”犯罪的同时,又构建了避免自由心证滥用的规则。从完善适用的角度而言,应当重视供述补强规则中犯罪结果的补强但不做强制要求,限制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没有独立来源的“其他证据”只能辅助性补强供述,以被告人供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心。
2025年05期 v.43;No.245 106-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6K] [下载次数:191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3 ] - 罗冠男;
作为清代国家立法活动的两大代表性成果,会典和则例共同维护着清代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清代会典和则例的法律性质、编纂模式并不相同,会典由国家统一开馆纂修,可视为经久常行的“根本大法”;则例由部门自行定期修订,更符合不拘定式的“专司之法”。但在内容构成上,会典与则例却存在着材料方面的同一性与文本方面的互补性:会典以其权威性和纲领性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则例则以其灵活性和适应性保障了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则例为会典补足细节与空白,会典则为则例提供参照与兜底。清代的会典和则例同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关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内容制定和适用路径具有着高度的协同性,在清代的国家治理和政治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规制和保障作用。
2025年05期 v.43;No.245 120-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2K] [下载次数:16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王俊;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难以合理说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故需要引入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对行为危险做出具体判断,以此来克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分法的不足。要认定为准抽象危险犯必须有法条指示的危险要素,故应将原先认为的部分具体危险犯作为准抽象危险犯,除此以外的抽象危险犯、情节犯、累积犯都不应包括在内。在判断标准上,应以法益为基点,将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型和针对集体法益型,进行类型化判断。对于前者,司法机关需要以社会一般人或者行为人的认识为基础,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是否存在危险。对于后者,司法机关应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如果司法解释要求进行实质判断,司法机关对此不能予以忽略;如果司法解释只规定形式标准,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做形式判断,在特殊情形下,则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释。
2025年05期 v.43;No.245 135-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2K] [下载次数:42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6 ] - 崔志伟;
刑法上的法益概念是目的解释的前提,危害性是人们对犯罪的最直观认知,法益理论具有其无可替代的功用。司法中,法益侵害性判断的缺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对利益的主体可归属性的审视。《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国家、社会、集体三类主体都需要与个人建构起关联,无论在应然的立法层面还是实然的具体司法操作层面,都不存在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抽象的“超个人”主体。但是,超个人法益难以正向还原或分解为个人利益。人本法益旨在构建一种司法导向的法益观和法益识别制度,而非局限于立法上的一般理念。“关联性”判断的功能不在于为刑法正向提供受保护的利益筛选标准,也不在于清晰界定具体的法益性质和指涉的主体范围,而是反向识别出明显不属于法益(即无法益)的情形,这种“点状”思维对于出罪而言不无助益。可以将构成要件中未规定利益归属主体即未明确危害要素的罪名,理解为以“与个人相关联利益”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发挥法益指导下的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功能,将明显没有创设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类型反向排除出犯罪。
2025年05期 v.43;No.245 150-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6K] [下载次数:28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6 ] - 刘桂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凭借其在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日益深度介入传统上由国家主导的公共领域,并在其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近期实践表明,在大国博弈的过程中,跨国公司自发进行的集中撤资、断供等行为,可能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形成一种针对主权国家的“私人制裁”。从行为性质来看,“私人制裁”不同于传统国际法语境中的制裁,也并非单纯的企业过度合规行为。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是,在地缘政治冲突背景下,跨国公司受包括国家政策、社会舆论和市场利益在内的多元因素影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母国以及第三国对外制裁的行为。我国在探寻“私人制裁”的应对措施时,不宜简单套用应对美西方单边制裁的反制逻辑,而是应遵循法律规制的思路,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追责三个维度制定系统化的应对方案。
2025年05期 v.43;No.245 165-1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6K] [下载次数:21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