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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 自洗钱入罪范围的目的性限缩

    彭文华;

    刑法的目的解释,要求解释工作遵循刑法规范背后的目的规则。刑法解释的目的性限缩是指根据规范目的对刑法条文中的文本含义加以限制、缩略的解释方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目的解释只能限缩而不能扩张。对自洗钱犯罪进行目的性限缩的正当化根据,在于自洗钱犯罪与事后不可罚行为存在本质不同,需要排除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罪处罚,维系自洗钱入罪的正当化与合理化。自洗钱犯罪的目的性限缩需要遵循“有意规则”与“识别规则”。对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上游犯罪本犯通过金融系统或金融市场进行实质性运作、流转,致使其非法来源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乃至于披上“合法”外衣的,应认定为自洗钱犯罪。如果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只是单纯地进入金融系统或金融市场进行流转,并未切断与上游犯罪的联系,不能认定为自洗钱犯罪。

    2026年01期 v.44;No.247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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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 涉外法律关系论纲

    肖永平;

    涉外法律关系是我国涉外法治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我国法律文本中的“外交关系”“对外关系”和“涉外关系”所指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可用“法律关系要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为判断“涉外”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在多数法律语境下是等义的,但在涉及国家主权、刑事犯罪等领域,“领域外”原则上要严格按照“主权管辖范围外”来理解;“境外”一般则是指“关境外”。涉外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密切相关,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调整,既有平权型法律关系,也有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个集合体或复合体。涉外法律关系可以按照法律部门划分,但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性质分为私权自治型法律关系、国家规制型法律关系、主权协调型法律关系更有理论意义。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作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引发各自不同的特殊法律问题;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将外国代理人作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人工智能目前还无法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法律关系的客体正在从私法争议的标的物转变为国家间法律规制权竞争的载体,人类需要从单纯的“法律选择观”转向复合的“法律治理观”,并合作形成一套能够有效规范数据、算法、智能行为及其所生价值的新规则。

    2026年01期 v.44;No.247 1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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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功能主义与打击错误的处理

    周光权;

    对于刑法中打击错误的处理,历来有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激烈争论。两种主张都存在固执地追求理论自洽的缺陷,但均难以实现妥当惩罚的目标。从有效平衡惩罚犯罪与落实责任主义的关系、回应实践需要、避免刑法学说极端化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应当避免对故意作过于抽象的理解,从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出发思考问题,从而形成打击错误的判断逻辑:先审查行为人针对意欲侵害的对象是否有认识,进一步判断偏差结果是否仍然是行为向前发展所引发,行为人对因果流程偏离及最终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这种对传统具体符合说进行一定程度缓和、修正的学说,并不是行为时故意和主观归属的结合,其重在强调如果要认定行为人对偏差对象的故意,仅要求认识到期望侵害对象之外还存在其他对象这一点是不够的,还要求行为人对偏差结果的发生有所认识。这种主张立足于犯罪侵害的现实,对故意的认识作了一定程度的抽象,符合刑法理论的可视化要求。按照上述思路可以处理涉及打击错误的疑难案件,并有利于一体化地思考共犯的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问题,有助于在具体裁判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026年01期 v.44;No.247 32-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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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 法律方法前沿问题研究

  • 作为法律原则适用方法的动态系统论研究

    李鑫;

    动态系统论聚焦于法的内在体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方法,这使其与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天然契合,存在适用内容的关联性与适用方法的相似性。以动态系统论实现法律原则适用,具体就是将动态系统论的要素提取与协动、基础评价与原则性示范的方法内容贯彻于法律原则适用中。法律原则适用中的要素提取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矛盾分析为主线,探明法律原则适用场景中实际发挥法律作用力的内在原理,并选择适当形式进行具体化表达。法律原则适用中的要素协动是以要素提取为基础,确定法律领域内各要素的作用力状况,并通过要素作用力公式等具体方法,将这种要素协动状况从规范层面适用到实践层面。此外,有必要适度摒弃对严格意义上的基础评价与原则性示范的追求,拓宽基础评价与原则性示范的来源,为法律原则适用提供相对精确的示范锚点。

    2026年01期 v.44;No.247 47-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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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欺诈原则在证券法上的规范构造与适用

    吕成龙;

    证券市场是极具风险性与创新性的市场,新型商业模式、交易行为与技术工具层出不穷。如何予以妥当的合法性评价并促进由此所引致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解决,是证券法治发展始终面临的重要挑战,证券法上的原则可为此提供制度供给和价值指引。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反欺诈原则予以发掘和进行规范构造,既有的原则、规则无法为纠纷解决与市场治理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引,不利于为证券法治提供柔韧性与流动性。从理论上说,证券欺诈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合理分配,涉及信息客观性、获取合理性和结果效率性三个维度。尽管我国对证券欺诈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立法与规制实践已经凝聚出一定共识。反欺诈原则有独立的内涵和制度功能,借助于司法涵摄方法,反欺诈原则可以具体化为个案规则,以此为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兜底性的法律依据。在塑造反欺诈原则下个案裁判规则过程中,应当以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审慎确定适格原告与损失因果关系下赔偿范围,合理框定证券欺诈的目标范畴。

    2026年01期 v.44;No.247 64-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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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人工智能介入语境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基于认知实验的考察

    林喜芬;

    评估人工智能介入语境下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厘清民众对司法和技术的认同逻辑与信任关系,为我国数字司法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采用认知实验方法,让1 076名被试者在不同的启动信息条件下对50个案例中的商标组进行形式混淆判定。实验数据表明,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有较高的认同度,但人工智能的介入会对其认知过程产生干预。即使法官在裁判中使用了人工智能,民众对司法裁判依然保持较高的信任度,但相较无人工智能介入情景下的司法裁判,信任度有所下降;强调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可以缓解民众疑虑但效果有限。数字化是司法现代化的趋势之一,未来有必要强化“民众—AI”与“法官—AI”的双向协同:既要着力构建法律领域的垂直大模型,为公众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防止人工智能介入对司法认同产生负面影响;又要健全人工智能应用的制度体系,规范并保障法官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运用,增强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基础。

    2026年01期 v.44;No.247 8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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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评价的制度性规范

    万方;

    我国现有关于消费者评价的立法虽已覆盖多个层面,但由于规范分散、体系庞杂,反而难以有效支撑评价秩序的稳定运行。消费者评价的正当性应以“相关性”与“公开性”为基本条件,存在利益冲突的或未披露资助的评论不应当被认定为正当消费者评价。消费者评价表面上是一种个体意见表达,但在算法推荐与平台聚合机制的作用下,其实际功能更接近于公共市场信息的生成机制。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评价体系面临的操控风险呈现出更高程度的智能化、隐蔽性与规模化特征。将主观上具有“明知”过错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纳入规制体系,在行为要件上,除编造评价、虚构交易等显性虚假行为外,还应将算法推荐调整等间接操控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人工智能工具提供方若明知其技术可被用于虚假评论仍提供服务的,也应视为帮助虚假宣传;在后果要件上,不应仅局限于个体损失,而应以是否破坏评价体系的公信力、削弱市场信赖与竞争公平为判断标准。

    2026年01期 v.44;No.247 94-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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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中的刑事差异化制度设计

    储陈城;

    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的双重背景下,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背信犯罪已实现“横向对称立法”,旨在推动两类主体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然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所有权属性、背信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及治理特征上存在本质差异,机械套用同质化的刑事规制方式,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介入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对民营企业造成“二次伤害”。在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中进行刑事差异化制度设计,对防止刑法过度介入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刑罚差异化与入罪差异化两条路径均存在立法缺陷与实践障碍:前者与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重处罚”的立法惯例相悖,后者仅能机械降低刑法介入概率,无法回应民营企业根据利益衡量,“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刑事程序”的核心需求。将民营企业背信犯罪设计为亲告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明确其自诉范围、启动主体,完善审前程序,最终实现平等保护与差异化规制的平衡,能够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妥当的刑法保障。

    2026年01期 v.44;No.247 108-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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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代对复仇案刑事责任的判定

    闫晓君;

    复仇问题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议题,以前的研究成果众说纷纭,大多从法理学及法律文化的角度予以解释和总结。但只有从清代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例出发,才能清楚认知清代复仇案刑事责任的判定及司法审判实际运行的情况。复仇案具有连带性,往往由有因果关系的两起命案构成。最典型的是子孙为父祖复仇案,前案中父祖被杀,后案中子孙复仇。在清代司法审判中往往被判定为谋杀、故杀、擅杀、斗杀四种罪名。如果前案中父祖被杀,法非应抵,则义不当仇,后案中复仇会被认定为谋杀、故杀、斗杀,那么就意味着前案中父祖被杀,实属祸由自招,罪有应得,因而所谓的“复仇”是被严行禁止的。如果前案一旦经官,也意味着国法已伸,义不当仇。只有在父祖被杀,凶手逃亡,子孙在不告官或未经官的情况下,撞遇杀死凶犯者拟以擅杀罪名。法律中虽有子孙现场救护,即时复仇,法律予以勿论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中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且审判案例中鲜有实例,实际上是《大清律例》中的僵尸条款。

    2026年01期 v.44;No.247 124-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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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申请义务设置研究

    刘冰;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申请义务,造成企业破产案件“三无”多、债权人申请比例高、资不抵债规模大。顺应经济上控制企业债务规模的需求,司法上降低债权人救济难度的需求,立法上构建公司债务清理义务体系的需求,设置破产申请义务十分必要。设置破产申请义务需依据一系列理论作为基本原理,明确该义务的性质及实施方式。性质上破产申请义务属于信义义务的转化,实施上破产申请义务应结合公司控制权理论。破产申请义务具体包括避免不当交易和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内容,股东、董事、清算组履行相应的破产申请义务,资不抵债和六个月为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实施不当交易和怠于申请破产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有继续经营可能性,可以免除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继续经营可能性可通过债权调整、新增资金的一般判断标准,和国有企业、创业期公司特殊判断标准进行判断。立法上,可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进行修改,增设破产申请义务,同时在第125条中新增1款,规定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

    2026年01期 v.44;No.247 137-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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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专属性之规范省思

    张静;

    受人身权益专属性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法律规范、学理与实践中常被视为专属性权利,其财产性隐而不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与可抵销性。司法裁判禁止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转让,既无现行法规范基础,也欠缺法政策上的合理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可被代位行使,应依具体赔偿项目而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得由受害人的债权人代位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债权是代位权的对象,但扶养费与收入损害类赔偿的代位主张应受到限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作为被动债权而抵销。完全禁止侵权人主张抵销,既不合理也无多少现实意义。为保护受害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转让、代位与抵销应受一定限制,并与强制执行法中的财产豁免规则相协同。因此,受害人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与抵销权时,应当为受害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留存必需的生活费用。

    2026年01期 v.44;No.247 151-1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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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

  • 寻找罗马法中的行政法线索——阅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札记

    杨寅;

    《罗马法原论》系当代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大成之作。罗马法代表着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影响悠久而广远。学者间对罗马公法的研究价值存有分歧,该分歧是对公法性质见解的差异所导致。《罗马法原论》是关于罗马私法的专著,但其同时也展示了作为公法重要组成的行政法在罗马法中的丰富蕴藏,包括了繁多的行政法线索,表现为法律规定与制度,法律概念、原理与学说。罗马人法有着显著的奴隶制特性,但某些方面对行政法不乏启迪。罗马物权法涉及对物的界定和对物权的规范,其中可发现与行政法乃至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财政税收等部门行政法存在关联的内容。罗马法继承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体现了公权力对继承关系的干预,蕴含着行政法色彩。罗马债法内容完备且精细,许多方面对现代行政法理论与实务均有借鉴意义。罗马法中的诉讼法地位突出,公法诉讼因袭和附属于民事诉讼,从其民事诉讼制度中可发现同公法乃至行政法有关的内容。以上诸多启发着人们思考行政法的产生、功能与疆域。

    2026年01期 v.44;No.247 166-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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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 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法治化突围之道

    刘坤轮;

    随着科技伦理分歧的加剧和科学技术的快速迭代,传统法律机制在应对科技争端中的作用逐渐下降,科技伦理委员会逐渐成为实现敏捷治理目标的重要工具。科技伦理委员会在提升法律系统的学习能力,促进共识的形成以及弥补法律机制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伦理委员会逐渐享有更多实质性权力,其危及其他基本权利、脱离司法控制、消解法律自治以及导致法律外包和政治决策非民主化等负面作用开始显现,科技伦理委员会面临合法性危机。通过引入一种程序性的合法性理论,在主体资格、决策、授权、问责、诉讼等方面设定一系列程序条件,可以在发挥科技伦理委员会积极作用的同时补足其合法性的不足,从而在科技时代兼顾敏捷性治理和合法性治理的双重要求。

    2026年01期 v.44;No.247 177-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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