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洪泳;
西方汉学最初大多局限于对中国历史与中国社会进行介绍,其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起步虽晚,但是日渐深入和成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的现代西方汉学,已将中国法律研究加以深度垦殖,优秀学术成果节节攀升。20世纪上半叶,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与德国是中国法律研究的中坚力量,涌现出爱斯嘉拉、宾格尔等汉学大师。20世纪下半叶西方汉学的研究中心由西欧转向北美,美国成为中国法律研究的执牛耳者,欧洲的法国、德国、荷兰、英国仍不甘落后而各有所长。21世纪以来,美国继续肩扛汉学领袖的旗帜,并在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推动下,将传统汉学与现代汉学的各自优势予以整合,将中国法律研究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天地。从研究人员到研究内容再到研究方法,20世纪以来西方汉学的中国法律研究都经历了一系列新变化。随着世界格局的发展以及中国学者对外交流与学术影响的不断扩大,西方汉学的中国法律研究必将得到深入推进,从而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来自异域的他者视角,促进中国法律研究及其实践的繁荣和进步。
2025年03期 v.43;No.243 87-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5K] [下载次数:21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 - 王湘淳;
新《公司法》完善了抽逃出资规范,对其进行妥当解释应以明确抽逃出资的性质为前提。抽逃出资应被界定为损耗股本、造成资本亏空的特殊侵权行为。抽逃出资属于侵权,新《公司法》规定的返还出资与损害赔偿等应被定性为侵权责任。未造成公司资本亏空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不应适用抽逃出资规范,应适用“违法减资”“违法分配”“违法关联交易”等规范乃至一般侵权规范。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亏空,所以其存在适用各类资本亏空规范的可能。若否定资本亏空规范的适用,则无需强调抽逃出资于公司法领域内的特殊性。《公司法解释三》相较于新《公司法》的做法更为可取。但《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资本亏空规范仍以抽逃对象出资规范原型,需甄别适用。
2025年03期 v.43;No.243 102-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4K] [下载次数:58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4 ] - 张燕龙;
传统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使用“明知+帮助”标准,司法上从严打击、立法上多元入罪,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了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避风港原则可以发挥责任限定作用,对一味从严的规制模式进行适当调节。面对利益失衡、打击效率低下、法律供给不足等多方面挑战,需要在坚持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改造。应当将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与刑法相结合,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对其帮助行为进行“实质非侵权”判断并明确责任类型,再从出罪从宽的角度重新审视网络侵权“必要措施”条款的功能,以此设立刑事推定的限制规则,从而构建起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
2025年03期 v.43;No.243 11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6K] [下载次数:55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4 ] - 张红哲;
明辨证据标准价值是构建证据标准制度体系的前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价值取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实践需要,其具体价值要素能够从社会主流价值、反腐败法治价值、证据法治价值中汲取。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体系具有层次性特点,其以反腐败法治化为根本价值,以认识价值、规范价值、政策价值、效能价值为基本价值,具体价值又可进一步分为具有普遍法治意义的一般价值与体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规律的特殊价值。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体系有三大核心支柱价值:“求真”是证据活动的认识论目标,真相发现是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目的价值;证据标准是一种法治工具,效率升进构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工具价值;“求善”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追求,文明进步构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精神价值。鉴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的多元性,当存在具体价值间的相互冲突时,应适用正义地探求真相原则与合理地权衡证明价值原则予以协调。
2025年03期 v.43;No.243 126-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9K] [下载次数:41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何田田;
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关涉国际法规则的变革调整。条约修订以缔约方同意为基本原则,而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既需要所有缔约方的“集体同意”,也需要各具体缔约方的“国别同意”,两者构成了条约修正的双重维度。《国际卫生条例》作为全球卫生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修正条款赋予任何缔约方或世卫组织总干事提起修正案的权利,并采用“协商一致”通过后“默示同意”生效的模式,使修正案在短时间内产生法律拘束力。对《国际卫生条例》修正实践的分析表明,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不仅应考量国际合作和治理效率,还应在“集体同意”与“国别同意”之间寻求平衡。基于此,宜优化修正程序的制度设计,可包括扩大修正案提起主体范围、引入前置审议程序、探索分类生效机制、优化修正程序决策方式等。多边条约修正程序的完善有助于提升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程度,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025年03期 v.43;No.243 140-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6K] [下载次数:14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潘峙宇;
近代中国审级制度历经从四级三审制、虚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制的变革,制度运转却始终存在问题。北京政府时期,审级繁复使民众难以适用,统计数据反映初审裁判质量不理想。南京国民政府虽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但简化审级与自诉扩张带来案件激增、积案严重等诸多问题。虽然简化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却牺牲了当事人权益。资源制约的重压让普设法院反复在进退之间循环,现实状况则是初审机关始终处于新式法院与兼理司法的新旧混合。审级制度未能形成有效的职能分层,初审法院职能履行不充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不断向上级审级传递,致使上级法院难以正常履行自身审级职能。现代制度的优势尚未显现,传统制度的瓦解却已先行引发一系列问题。制度未能有效融入社会肌理,成为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时,危机便随之而生,这一现实构成了近代中国司法转型直面的挑战。
2025年03期 v.43;No.243 153-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1K] [下载次数:20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徐深澄;
基于《公司法》第191条的司法实践需求和立法目的,其适用范围应包括董事对非自愿债权人职务侵权责任和董事对自愿债权人违信责任两类纠纷。但这两类责任涉及的利益冲突存在结构性差异,一元解释论无法妥善地调适,应建构二元解释论。第一元解释论针对董事履职造成非自愿债权人直接损害之情形,免除董事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重大过失职务侵权责任,根据董事是否亲自实施侵权行为,区分董事职务侵权首要责任和从属责任,以平衡公司与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第二元解释论针对董事不当决策导致公司无偿债能力引起的自愿债权人间接损害之情形,以公司濒临破产为公司利益内涵的转化时点,威慑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后决策应优先考量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框架下调和股东与自愿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在责任形态的解释选择上,两类责任应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是一种折中的解释选择。
2025年03期 v.43;No.243 167-1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6K] [下载次数:102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