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本刊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国知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作者投稿应通过政法论坛官方网站指定唯一平台(http://zflt.cbpt.cnki.net),实名注册成为本刊注册投稿作者,在线提交稿件、跟踪审稿进度、查询稿件退回或录用信息。2.投稿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文章主要内容未经其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等媒介使用、传播。3.稿件篇幅一般以2万字左右为宜,选题意义重大或具备很强创新价值的,可以适当放宽。4.投稿稿件必须为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遵行论文写作学术规范,严禁冒用他人名义联合署名或伪造合作分工虚假挂名。
<正>本刊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形式,每页单独编码,样式为(1)(2)(3)等。中文一、著作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瞿同祖:《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76页。二、期刊作者:《文章名》,《期刊名》+年份+期次。张明楷:《洗钱罪的争议问题》,《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三、译著[国别]作者:《书名》,译者,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
<正>《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以反映法学研究成果为主的专业学术期刊。《政法论坛》严格恪守弘扬法治、传承思想、严谨求实的办刊宗旨,在学术界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多次获得国家级殊荣。《政法论坛》为第一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暨2021年度、2022年度优秀期刊、教育部社科期刊“名刊工程”入选期刊、全国三十佳社科学报、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北京市高校权威社科期刊、中国社科院AMI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类。
“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决定了基于民众感知的犯罪治理已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通过构建“邻近—弥散—具象”多维民众感知框架,研究犯罪侵害的民众感知形态特征、生成逻辑与衍化机制,并择取“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项目的 9 673名样本对理论模型予以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犯罪侵害对具象感知会产生负向影响;犯罪侵害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效应,会依次经由邻近感知的“上行反映”路径,以及弥散感知的“下行释放”路径而间接发生。基于此,犯罪治理效能的目标、过程、评价及衔接机制优化应重视“案件事实—现象反馈”“个体心理—社会心态”与“网络舆论—结构主体”等方面策略。研究结论旨在为数字时代犯罪治理主体更好地捕捉民情民意、回应民众关切提供循证依据。
先行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出售、变卖、拍卖将刑事涉案财物变现,并不涉及对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认定和变更,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其在本质上被视为对扣押标的物的一种妥善保管行为。当先行处置与退还、返还被害人产生竞合时,当然应当优先执行退还或返还被害人。作为一项诉讼法制度,先行处置制度的合法运作,奠基于处置主体、处置对象及处置行为三项基本构成要件:第一,就处置主体而言,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权应当以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配置给公检法三机关;第二,就处置对象而言,应包含性状上易腐坏变质的、经济上有重大价值损失之虞的、保管、维护或保持费用过高或有困难的三类涉案财物;第三,就处置行为而言,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而获取价款,实质系民事交易行为,委托第三方以规避现行法的方式先行处置涉案财物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先行处置的正当程序方面,相关立法应当明确先行处置程序启动之标准与要件,保障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权,并构建一套可以中止先行处置进行的事中救济机制。
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包括经由国际法的国际化、经由比较法的国际化、经由域外适用的国际化以及经由在地化的国际化等相互联系的四个维度,因而理解这一问题必须超越单一的国内法、比较法或国际法视野。各国都开展国内法的国际化实践,但只有大国有可能并且有必要追求实现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19世纪中期以来超过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化始终是中国法的重要议程,但其含义长期局限于借鉴外国法或接受国际法以实现中国法现代化。然而,21世纪中国法的国际化可以也应当是一种全面和高水平的国际化,它可以为我国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整体框架、逻辑起点和行动方向。鉴于21世纪国内法国际化的新语境及对外关系政策等因素,中国法国际化的衡量标准与基本原则有别于以往大国。中国在推动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方面尚处在初步阶段,但已经开展不少颇具创造性的实践,应当积极总结经验。鉴于中国法国际化的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必要制定国家战略,并据此完善实施机制与实施方法,以便妥当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美德法理学的兴起源于美德伦理学对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伦理学及穆勒与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及反思,尝试检视古希腊哲学中人的性格及美德对当代哲学的启发,重新思考道德与正义。索伦提出的美德法理学建构自亚里士多德的以人为本基础,进而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从而建构以美德为中心的法理学,提出以美德融合立法与司法,着重于实践智慧,以培养个体至善的品质与美德。美德法理学语境下的法目的在追求人类的蓬勃焕发,法律条文一定的抽象性使得守法正义存在不足,美德伦理学独有的特殊主义,联结美德法理学,即聚焦于衡平。衡平与法治或存有冲突,具有正义美德的裁判者内化所处社会的文化价值,以共识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诚信原则兼有法律与道德双重特性,其衡平应考量中华文化的诚信理念,以传统美德实现本土正义。诚信原则适用民事活动全过程,借助具有实践智慧裁判者的衡平把握,动态实现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借由美德法理学强调的美德司法,将有益于形塑美德为法律内在的核心价值。
男女差异是一种生理差异,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自然分工;生育作为人类延续的必然方式,是性别秩序的不变内核,也是一种自然事实。以生理差异为基础的性别秩序建构,以不同的性别伦理呈现为不同节点;与此相适应的性别制度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典型的历史阶段性和规律性。以“家国同构”“一元治理”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固化了“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在清末修律后的转型震荡中,形成“表里冲突”的“家国分野状态”,社会整体秩序面临深层挑战;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系统性的伦理重塑与制度保障,推动性别关系根基从“等级依附”转向“权利平等”,在婚姻自主、生育尊严、经济参与及家庭内部关系等领域,构建起基于相互尊重与共同发展的“动态和谐”。这不仅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有对生理属性的认知深化和性别关系规范的不断调适,二者均与人类制度文明的更迭递进相伴生。把握性别秩序的发展和价值取向,有助于更客观地认识每种生命的内在规律与每种生理属性的意义所在,进而在更深层次上以人本和谐为显著特征,将中国法治文明推向新的历史高度。
古代土地契约中的悔约罚则,并非单纯的惩戒条款,而是传统社会为应对土地交易中高昂的成本、信息不对称及国家司法供给不足等核心问题,自发演化出的复合性秩序生成机制。置于“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二元规范视角下,可系统梳理秦汉至明清悔约罚则的长时段演变历程与规制逻辑。研究表明,罚则演进经历了从汉魏的“神罚威慑”,经唐宋的民事化与实物化转型,最终定型为明清高度格式化、白银化的契约范式。通过构建“法律赋形、经济驱动、社会嵌入、文化赋能”的四维分析框架,可深度揭示其内生机理:法律上,借用国家律令的权威话语,塑造私定罚则的合法性外观;经济上,罚则是对“反悔权”的预先定价;社会上,依托“中人”的隐蔽分润与声誉制裁,构建基层博弈逻辑;文化上,吸收儒家“情理”观念,将“甘愿”作为惩处正当性内核。这种“官民共治”与多元规范嵌合的规制模式,有效弥补了正式法律供给的不足,展现了传统中国维系基层交易安全的实践智慧。
行使破产抵销权始终需要依法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审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56条、第57条新增了特定债务不得抵销的规定,但制度设计未考虑重整程序的特殊之处,也没有明确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具体依据。保护个别债权人抵销预期,保护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再生是重整程序下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法理依据。具体而言,若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发生基础均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原则上不应允许抵销。与此同时,在重整程序中不宜机械把握标的同质性要求,对于实现重整目标所必需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允许通过抵销使其消灭。对于危机状态下取得的债权债务、股东责任相关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附生效条件债权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也应排除在抵销范围之外。此外,破产抵销权原则上应限于债权人行使,其应于申报债权得到确认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破产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