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 of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by the Third Party
张瀚;
摘要(Abstract):
第三人侵害合同,既是侵权客体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权类型,又是对第三人获取他人订立合同中蕴含的市场机会的法律经济分析之重要主题。《民法典》第593条在承认合同外第三人的法定责任时,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突破了侵权客体绝对性理论的桎梏,需要在解释论上明确《民法典》第1165条作为侵权客体的民事权益之外延,并在此基础上落实第1175条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内涵。从应然角度出发分析,不仅要结合侵权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司法认定,而且要在制度设计上对行为人的商业目的、竞争动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视,以兼顾法律适用对市场中当事人成本与收益的客观经济影响。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主体交易自主权,蕴含了民法与商法共享的自由法律价值,可以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特殊抗辩规则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民法典的法律适用需完善和发展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理论,并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归责和民事权益开放性侵权客体的立法语境下,兼顾司法过程中的特别法因素和裁判结果的社会经济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权行为;市场机会;民事权益;法律经济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治经济背景下商事侵权法经济学研究”(17CFX070)的后续成果
作者(Authors): 张瀚;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
- (2)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乌尔·德罗布尼希主编:《欧洲合同法与侵权法及财产法的互动》,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5页。
- (2)杨立新教授除了在解释论上认为《民法典》第1164条已确认侵权之调整范围包括债权,甚至在立法论上明确表示我国不应违背各国通例:“债权作为侵权责任保护客体,不应当有那么多的不同看法,因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各国侵权法的通例,而非罕见的立法之策。”参见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对〈民法典〉第1164条含义理解的进一步厘清》,《兰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 (3)在立法史上我国曾尝试把第三人侵害债权专门设立条文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合同法》第三次审议稿第122条曾规定,“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妨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以在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再进行规定作为理由,在正式的立法文本中没有纳入此条规定。参见杨立新、李怡雯:《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 (4)王平男与上海韦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再审审查案,(2021)最高法民申7105号民事裁定书。
- (5)澳莱朵企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
- (6)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
- (7)杨海文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再审审查案,(2019)最高法民申447号民事裁定书。
- (1)杨海文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324号民事判决书。
- (2)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
- (3)海南天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
- (4)杨海文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324号民事判决书。
- (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7页。
- (6)参见刘道远:《商事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的挑战及其对策》,《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 (7)参见张光宏、徐力英:《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以民商事侵权为视角》,《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
- (8)参见张瀚、楚清:《商事侵权与商事审判理念》,《云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 (9)参见张瀚:《侵权不确定性与贝叶斯法则——一种法经济学的视角》,《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
- (10)See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1897).
- (1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67页。
- (1)Lumley v. Gye, 118 E.R. 749(1853).
- (2)对于绝对性、法定性等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绝不限于包括妨害合同在内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在物权的传统领域,哪些利益应该进行法定化进行对世性的保护同样存在效率性的争议。可参考苏永钦在“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和经济观点分析”一章中的论述。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120页。
- (3)参考张淑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问题初探》,《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 (1)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28页。
-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是所侵害之债权合法,二是行为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三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之行为,四是行为导致债权部分乃至全部无法实现之后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页。
- (3)因为第三人恶意侵害合同之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可能导致供给曲线的非市场性移动。参见张瀚:《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
- (1)传统债法理论以合同制度为核心进行构建,仅仅依靠合同制度无法有效解决实质属于侵权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抑制了侵权制度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合同之债制度是对绝对化的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种有益的理论变革。参见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 (2)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 (3)在制度演进的早期,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权的模式包括主人与仆人之间契约关系遭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主人雇佣仆人,结果仆人遭到第三人伤害,致使无法履行契约进行工作。早期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和封建法色彩,但其第三人侵害合同的逻辑结构已经初步形成。See Dan B. Dobbs&Ellen M. Bublick, Cases and Materials on Advanced Torts:Economic and Dignitary Torts, Business, Commercial and Intangible Harms, New York:Thomson West Press, 2006, p.371.
- (4)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 (1)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8.
- (2)See Korea Supply Co. v. Lockheed Martin Corp., 29 Cal 4th 1134, 63 P.3d 937, 131 Cal.Rptr.2d 29(2003).
- (3)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Comment j.
- (4)即使行为人以与他人缔结合同进行意思表示为目的导致受害方合同无法履行,仍然不妨碍这种侵权行为的整体作为事实行为被法律所评价。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 (5)参见王磊:《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人民司法》2015年第6期。
- (6)See Bryan A. Garner eds.,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New York:Thomson West Press, 2004, p.3982.
- (7)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8A.
- (1)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 (2)参见龙卫球:《〈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主要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 (3)对这种理论的运用也涉及到对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解,参见温世扬、武亦文:《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 (4)[德]格哈特·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法学家》2010年第2期。
- (5)See Francesco Parisi, Vernon Valentine Palmer&Mauro Bussani, The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of Pure Economic Loss, 27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1(2007).
- (6)Robins Dry Dock&Repair Co. v. Flint, 275 U. S. 303(1927).
- (7)代表性判例有Imperial Ice Co. v. Rossier, 112 P.2d 631(Cal. 1941). Hannigan v. Sears Roebuck&Co, 410 F.2d 285(1969). Windsor Securities, Inc. v. Hartford Life Ins. Co., 986 F.2d 655(3d Cir. 1993).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了可获得救济的损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9)笔者认为,民法典生效前的司法解释不能一刀切地在民法典后失去效力。有的司法解释是对特定主题进行司法解释,其相关的法律也不必然属于民法典生效后废止之范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关于营业损失的解释,由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废止,该解释仍然符合这一主题,在民法典生效后不能绝对化地否认其有效性。
- (1)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言论的下位概念,如何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中进行调整,需结合我国宪法和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跨法律部门研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商业言论与其他一般言论有什么法律性质的区别,商主体的营利性对这种自由的法律适用有什么影响,商业言论自由与合同市场秩序之间如何实现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平衡,其研究意义超越了民商法范畴,但对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适用有着重要意义。
- (2)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 (3)来源见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业言论作为抗辩,商业言论的表达方式和内容本身不应具有违法性,如果商业言论自由的行使本身违反了强行法,则其作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抗辩会缺乏正当性基础。
- (4)参见蔡祖国、郑友德:《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 (5)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Comment l.
- (1)参见吴行政:《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
- (2)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 (3)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Business Tor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Handbook, 2nd ed., Chicago: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Press,2006, p.147.
- (1)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74A.
- (2)在我国民法典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协调好合同编和侵权编的可得利益损失,需要进行系统的解释论上的考虑。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与侵害合同侵权造成的获益损失都强调未来合同履行时的预期利益。但是,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权损失救济中的获益损失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负有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并非《民法典》第584条可得利益损失中的合同相对人,行为人未必如合同相对人一样对合同细节有全面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预期利益损失范围预见的认定应该采取严格于合同法可得利益的标准。
- (3)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Business Tor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Handbook, 2nd ed., Chicago: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Press,2006, p.148.
- (4)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74A, Comment b.
- (5)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74A, Comment e.
- (6)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766. Comment v.
- (7)See Mauro Bussani, Vernon Valentine Palmer&Francesco Parisi, Liability for Pure Financial Loss in Europe:An Economic Restatement, 5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33(2003).
- (1)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912.
- (2)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912, Comment d.
- (3)与美国侵权法重述观点相比,我国民法典侵权制度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这在一定程度是缺乏类型化具体规则造成的。《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实际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1)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权造成的获益损失是否是一种财产损失;(2)“市场价格”的文义应该指向的是传统的静态财产,但在计算获益损失时能否作为参照的基准和因素(比如能否认为获益损失等于产品市场价减去产品成本市场价格);(3)如果“市场价格”的计算标准无法直接适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是否可以解释为接受会计意义上的利润损失计算标准。
- (4)参见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 (5)参见张瀚:《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
- (6)See Restatement 2d of Torts§912,Comment d.